2010年底,巨野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27日,案件重审后,张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在收到该案的判决书后,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审查后发现,该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与起诉书所认定事实有出入:起诉书指控张某猥亵儿童4 名,而法院判决猥亵儿童2名。
在审判阶段,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发生了变化,对猥亵事实予以否认。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身为人民教师,公然在教室内猥 亵多名未成年女生,多利用给女生辅导或讲题的时候实施犯罪,而且肆无忌惮,不怕被别的学生看到,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 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猥亵学生
近日,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2年。
至此,张某猥亵儿童案终于尘埃落定,张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为何该案历经一审、重审、终审,判决结果又有如此大的差别呢?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在一审期间,为了帮助张 某开脱罪责,张某的妻子陈某伙同自己的亲戚朱某等人多次带着礼物找到该案受害人及证人等上门求情,希望被害人能够根据他们的要求重新出具虚假陈述、证言, 迫于陈某等人的压力及所谓的“情面”。
一些被害人更改了证言,使得庭审中出现证言反复,不仅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也使得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 审、延期审理和抗诉程序,张某也迟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禽兽不如的老师
除此之外,2013年10月份,在该起案件一审和终审判决期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 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 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依照这一最新的规定,张某在教室内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在 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这也是张某终审改判为十二年的重要依据。另外,张某的妻子陈某也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恶人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句话一点都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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