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使用的西地那 非、硫代艾地那非等那非类物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虽未参与酒的生产和销售,但明知白某是用于酿酒,几次将西地那非和 金阳碱销售给白某,其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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