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9月24日上午,在经过了两个多月的论证后,香港法庭的董梓光法官对李小龙的死因做出了7种解释:
一、谋杀: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没有证据证明李小龙是被人谋杀的,故排除。
二、误杀:
即无恶意的不合法杀人。死者显然没有受到这种伤害,故排除。
三、合法杀人:
死者乃系猝死,与此项无关,故排除。
四、自杀:从李忠琛、邹文怀、莲达等人的供词看,李小龙在死前并无精神和行为异常,缺少自杀动机和倾向,故也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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