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海底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通过一项公约,规定抢劫古代沉船及海底考古遗址的行径为非法,并建议各会员国对违反者根据对文物的损害程度给予制裁。公约还授权各国缴没非法打捞的水下遗产。
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也明确规定,对于在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海底及其领土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应予以保护,并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加以处置,特别要注意来源国(文化来源国或历史、考古来源国)的优先权。但这些规定提出的大多是模糊概念,缺乏操作性。
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海底及其领土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应予以保护
据张智魁介绍,我国有关法规明确,500吨级以上的沉船,地方和民间打捞企业根本无权过问。即使是500吨级以下的沉船,也因资质、设备等各种限制,将地方和民间打捞企业拒之门外。
那么多的海底宝藏怎么办?
“海底宝藏,我们不去打捞,别人盗取了,我们只能后悔莫及。如果允许国内私人公司打捞,或与国外有实力的公司合作打捞,虽然看起来拱手让出了部分宝藏,但得到的毕竟更多。”张智魁说,“我国仅有一个水下考古队,捞宝力量有限,国家的海上救捞局职责主体是救捞而非打捞。
那么多的海底宝藏怎么办?难道是任由流失和毁坏?堵不如疏,如果在放宽政策的同时加强监管,国家不花一分钱、不承担一点风险,就能获得大量水下的无价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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